中共禄丰县纪委禄丰县监委派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2-03点击:24531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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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禄丰县纪委禄丰县监委派驻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派驻机构在县纪委县监委直接领导下,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管理,县纪委县监委其他部室按照业务分工对派驻机构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或县委巡察办抽调派驻机构干部参加中心工作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统一负责抽调。

第二条  后勤保障机制。派驻机构后勤保障按照《禄丰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后勤保障管理规定(试行)》(禄纪通〔2018〕2号)执行。派驻机构人事、编制、工资、工会由县纪委县监委负责管理,工资、工会福利、学习培训等享受县纪委县监委同级同等待遇,派驻机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党员权利义务履行、教育管理、组织活动等党建工作由县纪委县监委党总支及所辖党支部负责。

第三条  工作运行机制。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单位的监督责任,专司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具体业务工作,也不承担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和行政会议,以及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议、领导班子述责述廉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视情况也可参加驻在单位、综合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四条  学习调研机制。派驻机构应当建立每周集中学习日制度或参加驻在单位的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等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并积极开展交流研讨,真正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派驻机构要根据县纪委县监委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综合派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综合性调研文稿报送县纪委县监委政策法规室,积极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典型。同时,派驻机构也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撰写信息和宣传稿件,并分别报送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和宣传部。

第五条  请示报告机制。派驻机构向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应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派驻机构执行县纪委县监委重要决定情况应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或工作中重大情况以及发现或收到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派驻机构每年至少向县纪委县监委述责述廉1次,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报备。

第六条  日常管理机制。派驻机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县纪委县监委各项规章制度。派驻机构干部的学习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告报备等日常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禄丰县纪委监察委请销假制度〉等十项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禄纪办发〔2018〕2号)执行。派驻机构干部如遇全员离开驻在单位到其他被监督联系单位开展工作的,应向驻在单位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交流轮岗机制。加大派驻机构干部轮岗交流力度,进一步激发派驻构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切实增强派驻机构干部凝聚力和创造力。派驻机构负责人在现岗位履职满3年的适当进行轮岗交流,履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派驻机构其他同志在现岗位履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八条  考核奖惩机制。派驻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具体负责,与委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统一向驻在单位通报。派驻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纳入县纪委县监委一并进行。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驻在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将严肃追究派驻机构责任。

第九条  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接受驻在单位的管理。县教育纪工委的管理按原组织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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