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纪委县监委实行“1+3+N”监督执纪监察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2021-02-03点击:3880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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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纪委县监委实行“1+3+N”监督执纪监察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纪委县监委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和乡镇纪委(监察组)、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之间的工作协作配合,建立权责清晰、衔接顺畅、协同高效的联动机制,统筹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全覆盖,整体提升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实行“2+1+1”监督执纪监察联动工作办法(试行)》《楚雄州纪委州监委实行“2+1+1”监督执纪监察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3+N”监督执纪监察联动工作,是指在县纪委县监委统一领导下,以县纪委县监委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即本办法中的“1”),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联系的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机构(即本办法中的一个“3”代表所联系的3个派驻机构)、所联系乡镇纪委(监察组)(即本办法中的一个“N”代表所联系的2至3个乡镇),1个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和所联系的3个派驻机构、2至3个乡镇纪委(监察组)为一个工作监督责任主体,发挥各自优势,突出“上下游、左右岸”联动配合,实行工作“捆绑”、责任“捆绑”、奖惩“捆绑”,共同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速、提质、提效。

 

第二章  联动工作机制

 

第三条  联动开展日常监督。

(一)强化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日常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经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统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对所联系乡镇和派驻机构分批分期开展“蹲点式”调研,与党委(党组)班子成员“面对面”谈心谈话,结合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班子民主生活会,近距离全面了解掌握政治生态和“关键少数”情况。

(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通过与所联系的乡镇纪委(监察组)领导班子成员和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谈话,调阅相关材料、案卷,了解问题线索排查处置情况,实地查看谈话场所等方式,面对面指导该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积极反映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联系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坚持问题导向,可以就专项问题约谈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联动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检查。

(一)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脱贫攻坚、扫黑除恶、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检查,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或常委(委员)牵头,党风政风监督室综合协调,组织相关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以及所联系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力量组成检查组,开展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工作,事前共同准备问题清单,事中共同参与检查,事后合力开展督促整改、问责追责等工作。

(二)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作用。联动检查前,县委巡察办向检查组提供问题清单;巡察中,结合巡察任务将上述重点领域纳入巡察监督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巡察反馈后,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将巡察反馈问题、联动检查发现问题一并进行整改。

第五条  联动办理重点问责事项。

(一)对中央及省委巡视组、州委巡察组、中央及省环保督察组、扫黑除恶督导组等移交或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重点问责事项,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牵头,党风政风监督室综合协调,交相关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进行直查直办或重点督办,视情况联合相关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有关人员共同开展上述问责工作。

(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加强对相关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开展重点问责事项的跟踪督办和指导,督促承办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并在汇总掌握全部问责情况后,严格审核把关。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并指定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召集相关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等和乡镇纪委(监察组)、派驻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问责事项,加强会审把关、综合平衡,防止问责失当、畸轻畸重。

第六条  联动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一)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统筹,专案组从县纪委县监委办案人才库中可抽调乡镇纪委(监察组)、派驻机构人员参与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调取乡镇纪委(监察组)、派驻机构日常监督中掌握的情况。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由专案组向县委巡察办提出对发案乡镇和单位进行重点关注、优先开展巡察或巡察“回头看”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关注问题,拓展线索来源渠道。

(二)如需跨乡镇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统筹分管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以及所联系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力量,建立办案工作协作区制度,在所联系的范围内,统一调配人员、整合办案资源,开展联合审查、交叉审查等工作。

(三)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应当提前向县纪委县监委所联系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报告主要案情、工作重点难点及推进解决措施等情况,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通过派员下沉、全程跟进等方式,指导推进办案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四)对于查办特别重大或情况特别复杂的案件,乡镇纪委(监察组)可向所联系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提出申请,报请提级办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收到请示后要集体研判,及时将办理意见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必要时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实施。各派驻机构在对自身职责权限内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所联系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请求相关调查措施的支持协助和工作指导帮助。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按程序履行调查措施审批手续,按规定报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五)联动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上下协调、一体推进。县纪委县监委批准要求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办理相关审查调查手续的,必须坚决执行,对顶着不办或工作拖延,贻误联动办案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联动巡察及整改推进工作。

(一)巡察进驻前,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向县委巡察办提供被巡察乡镇、单位和干部的线索受理交办情况,县纪委县监委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向县委巡察办提供所联系被巡察的乡镇、单位和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巡察办可向相关派驻机构了解被巡察单位和干部的有关情况。

(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要对所联系被巡察的乡镇和单位党委(党组)的巡察整改工作加强监督,派员参加被巡察党委(党组)巡察整改工作会议、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对部分重要整改事项及时重点督办,对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的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三)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要督促推动所在乡镇和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巡察办通过巡察“回头看”、专项巡察等,推动巡察整改,形成持续震慑。

 

第三章  联动保障措施

 

第八条  加强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与乡镇纪委(监察组)之间的联动。坚持问题线索集体排查机制,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排查新收问题线索时,联系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要派员参加,共同研判提出处置意见。

第九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中推动实现责任“捆绑”。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定要与所联系乡镇和派驻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捆绑”。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没有落实联动监督要求,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区域性和系统性腐败问题的;所联系乡镇和派驻机构管党治党工作落实不力,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阻挠审查或干扰巡察工作、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推动巡察整改不力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应当就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在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定中体现责任“捆绑”要求。

(一)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定要与所联系乡镇和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监察职责情况、派驻机构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捆绑”。

(二)所联系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和审查调查处置各项工作排名靠后、差距较大,受到县纪委县监委提示预警后未整改的,在年度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或工作考核中要给予适当负面评价或扣减适当分值。所联系乡镇纪委(监察组)出现审查调查空白点的,派驻机构出现监督检查(问题线索查办为零)空白点的,相关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要向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建立联动贡献率评价制度。

(一)建立成案贡献率评价制度。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成案率进行统计分析、对比,对于审查调查过程中巡察移交问题线索起到关键作用的,以公文形式向县委巡察办反馈。

(二)建立支持贡献率评价制度。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室对乡镇纪委(监察组)和派驻机构配合县纪委县监委工作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对大力支持县纪委县监委工作开展的,以县纪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办法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由政策法规室牵头,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解析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完善跟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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