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为严肃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外出报备人员范围为:县纪委县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全体干部职工;各乡镇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因出差(参加州、县纪委监委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学习培训或离岗休假等需离开本辖区的(含节假日),必须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因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乡镇纪委书记为所在乡镇辖区,其余为禄丰县辖区。
第四条 外出报备的基本要求
(一)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外出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县纪委县监委班子成员外出向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报告。
(二)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的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报告;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其他干部职工外出向所在部室负责人报告。
(三)县纪委县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外出向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报告;县纪委县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其他干部职工外出向所在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报告。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及干部职工还应向驻在部门通报。
(四)县委巡察办负责人外出向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报告;县委巡察办(组)其他干部职工外出向县委巡察办负责人报告。
(五)乡镇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外出向联系的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报告。
(六)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第五条 外出报备的内容和程序
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前,原则上提前3天报告并填写《禄丰县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按程序报领导同意后及时将报备表交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姓名、事由、时间、地点、报批情况、外出期间代本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期间,因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改变外出路线的,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报告,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严肃外出报备纪律,对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请示报告的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